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483號
PCDM,110,審訴,1483,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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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臣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已與告訴
陳翠娥、高青盈分別達成和解,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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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