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48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臣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已與告訴人陳翠娥、高青盈分別達成和解,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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