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19號
PCDM,109,訴,819,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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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思庭


被 告 夏振彬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繳納保證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思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具保人黃思庭因被告夏振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 金後,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嗣案經偵查終結,並向本院 提起公訴,然經本院傳喚被告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新北地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 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各1份、戶籍資 料2份、本院送達證書2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10年12月7日桃檢維翔110助1991字第1109124369 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1年1月20日溪警分刑字 第1110002191號函檢附拘票及報告書各 1份在卷可稽(參見 109年度偵字第19439號卷第171頁、第175頁、本院卷第195 至197頁、第223頁、第225至229頁、第231至235頁、第237 至241頁);而被告迄今並未在監在押乙節,復經本院依職 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參 見本院卷第239頁)附卷足憑。綜上,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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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