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2號
CHDA,111,簡,2,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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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昇珀、鄭瑞堂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
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及第98條第
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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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