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1號
CHDV,111,補,101,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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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曾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童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查報暨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逕以裁定駁回
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9萬6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
二、陳報系爭土地有無設定他項權利(例如抵押權)?土地使用現
況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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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