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08號
CHDV,111,司票,208,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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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楊雅婷因與相對人胡文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雅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倘不聲請利息,亦請一併陳明
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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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