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王素真
上列聲請人王素真因與相對人陳深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素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深松(住彰化縣○○鎮道○路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
四、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
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