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勝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銓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銓、裕昇投資有限
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陳永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
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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