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0號
CHDV,111,司催,10,2022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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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勝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銓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銓、裕昇投資有限
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陳永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
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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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