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94號
CHDV,111,司促,694,2022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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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務 人 玉豐瓷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火煌

債 務 人 宋王采晴

一、債務人玉豐瓷器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6,117元
,及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1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
玉豐瓷器有限公司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宋火煌
、債務人宋王采晴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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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豐瓷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