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1號
CHDV,111,司促,451,20220207,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舒婷
債 務 人 董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