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
債 權 人 黃世銘
上列債權人黃世銘因與債務人郭宗賢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世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清晰之借據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據未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故僅得就已屆期未支付之金額請求(如有上述相關約定,
應提出予法院),是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並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