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8號
CHDV,111,司促,1388,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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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紹倫即鑫格
男女服裝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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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