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28號
CHDV,111,司促,1228,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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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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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