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75號
CHDV,111,司促,1175,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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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程國瑋
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零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75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1 622,364元 110年10月31日 5.58 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11年7月13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55,648元 110年10月31日 5.58 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11年7月13日止 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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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