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43號
CHDV,110,訴,74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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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43號
原 告 洪雅雯
送達地址:彰化縣○○市○○路0段00 0號
被 告 胡清銀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分割為如附表及 如附圖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其於先前到場時主張: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無不能分割之原因,且無法協議 決定分割方法,茲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依被告所提出之方案分割(按:方案 內容詳如下述)等語。
二、被告陳稱: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並請求依如附表、如附圖所 示之方案分割(下稱被告方案)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無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約定,且兩造無法協 議決定分割方法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 本、地籍圖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89、91頁),應屬 真實,故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之 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
(二)按共有物分割之訴為形成訴訟,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當事 人聲明之拘束,而應綜合考量公平性、應有部分比例與實 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 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 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為之。經查: 1、系爭土地面積為295.44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且 呈東西向之長方形,僅得透過西側之彰化縣永靖鄉永寧街



之道路對外出入,並經由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上之巷弄可通往系爭土地之中間及東側位置;又系爭土地 之西南側有二層樓磚造水泥建物1棟(門牌號碼為彰化縣○ ○鄉○○街00號),西北側有二層樓磚造水泥建物1棟(門牌 號碼為彰化縣○○鄉○○街00號),而中間位置則有廟宇「壽 錫堂」之部分建物(含鐵皮雨遮)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10年12月29日永鄉建字第1 100017566號函、本院勘驗測量筆錄、彰化縣員林地政事 務所110年9月23日員土測字第158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17、89、91、103至121、127、173頁) ,堪信屬實。
2、系爭土地分割方案之採取:
(1)系爭土地面積為295.44平方公尺,業如前述,以原物分配 並無困難,故應以原物分配予兩造。
(2)依被告方案分割結果,兩造所受分配如附圖編號A、B、C 所示之坵塊地形均完整,且均是按原應有部分比例折算而 達該等坵塊面積最大化,使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得以充分 發揮;又此分割結果符合系爭土地現今對外通行方式,而 使該等坵塊得直接或間接通行至彰化縣永靖鄉永寧街之道 路對外出入;況且,原告對此分割結果亦到庭表示同意, 故本院認以被告方案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妥適,而為可採之 分割方法。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之 規定,請求依被告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分割方法是 由本院依法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本院審酌上情,認 倘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六、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 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有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曹春生黃啓瑞, 且經本院告知訴訟後,曹春生黃啓瑞並未參加訴訟一節, 有土地登記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報到單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71、187、191、193、211、213、215頁), 則揆諸前揭規定,受告知人曹春生黃啓瑞就原告於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之抵押權於本件判決確定後,應移存於原告所分 得如附圖編號B所示之坵塊上,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件:
一、附表:被告方案分割表。
二、附圖: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10年12月28日員土測字第22 8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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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