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64號
CHDV,110,司拍,164,202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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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陳朝崇
代 理 人 蔡碩
相 對 人 陳朝榮


陳孟緩



陳孟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 ,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 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 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艾林刺繡有限公司以相對人陳朝 崇、陳朝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800 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等。又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 產,前於84年6月12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000萬元之抵押權 ,詎料相對人等到期未清償,尚積欠本金3,494,929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依民法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本院109年度司執 季字第18692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 外觀上亦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次查該抵押權登記約 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 開借據、債權憑證影本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四、又本院通知全體相對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陳朝崇具狀略以:未檢附聲請人所 提證物,無法據以表示意見;又依據聲請人之簡易資料查詢 可知,相對人陳朝崇之保證狀態已結清等語。另相對人陳孟 緩則表示略以:無法檢視證物據以陳述意見,又依據借據或 債權憑證,可知相對人陳孟緩並非本案債務人云云。惟依前 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故祇須其抵押權 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 准許拍賣之裁定。而相對人所述已結清之債務與本件聲請金 額顯有不同,況債務結清與否,亦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應由 爭執該實體關係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再者,抵押 權設定後,相對人因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民法第867條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當不受影響。復依 非訟事件法函請相對人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並非以全部證物 繕本送達於相對人為必要(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0號 民事裁定參照),本院已先後於110年12月6日及同年月17日 發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嗣相對人陳朝崇並於111年1月17 日委請代理人閱卷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6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尾田豐 0000-0000 1914.00 全部 陳孟緩:持1000分之998; 陳朝崇:持1000分之1; 陳朝榮:持1000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64號 編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巷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鐵造農舍 (有牆者) 一層:252.81; 總面積:252.81 全部 (陳孟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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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林刺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