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9號
CHDM,111,聲,189,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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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乙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乙峯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乙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 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至定應執行刑,乃別 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 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 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 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 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等)及等情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之各該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聲請定刑聲請書各1件 附卷可參。另經受刑人於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表示意見稱: 請求依比例原則及實務通判定應執行刑,以盼受刑人早日返 家,更生步入正軌正活等語。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案件,而 受刑人於107年1月31日方因涉犯附表編號4至5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予以羈押,於107年3月16日具 保獲釋後,於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審理期間之108年2月 至4月間又犯下販賣毒品第一、二級毒品等數案件,之後再 於108年6月1日又犯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附表編號4至5



案件於108年6月14日第一審宣判),故受刑人於107年間販 賣毒品犯行遭查獲後,又再犯下販賣毒品犯行,足以反映出 受刑人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 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多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以符合 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就受刑人施用毒 品犯行部分,本院另審酌施用毒品之成癮性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修正後之公平性予以考量;除上開情形外,本院再審酌 各罪關係各行為彼此間時間、空間、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等情狀為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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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