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31號
CHDM,111,簡,23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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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浩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4203、15194、15435、1567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江浩然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判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江浩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輕型機車至附表所示店家後, 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徒手竊取 附表所示遊戲包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並在遊戲頻 道聊天室,尋找買家出售所竊遊戲包,以告知對方序號之 方式轉賣,包裝直接丟棄。嗣經陳嘉昱郭玫芳林俊羽許政順趙家君等人,發現其等店內貨物短少,分別報 警處理,經警調看各該店面及附近路口監視器影像而循線 查獲。  
二、供述證據名稱:
 ㈠被告江浩然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見110年度偵字第14203 號卷第61頁至第64頁、第127頁至131頁、110年度偵字第15 194號卷第53頁至第56頁、110年度偵字第15435號卷第53頁 至第55頁、第115頁至第119頁、110年度偵字第15676號卷 第53頁至第57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嘉昱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14203 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郭玫芳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14203 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
 ㈣證人即被害人林俊羽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15194 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許政順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15435 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㈥證人即被害人趙家君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15676 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㈦證人江清山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15435號卷第65 頁至第66頁、見110年度偵字第15676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 )。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 之普通竊盜罪。其所犯上開5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 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 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且前有多次竊盜 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考量 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並考量本件竊盜次數及所竊取財物價額,及其 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14203號卷第67頁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之教育程度註記欄)暨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本件編號1至5之竊盜犯行中,所竊得之物(詳見附表 編號1至5「竊取財物」欄所載),為各該次之竊盜所得, 並未扣案,又未發還被害人,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在該次竊盜犯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㈡本案就被告所宣告之多數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 之規定,併執行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 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財物 主 文 非供述證據 1 陳嘉昱 110年7月4日晚間10時42分許 彰化縣○村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村大溪店) 竊取「全網代銷豪神娛樂-牛轉錢坤包」1包【 199元】、「全網代銷豪神娛樂-轟動武林包」1包【399元】、「全網代銷豪神娛樂-天賜好運包」1包【99元】,共697元。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全網代銷豪神娛樂牛轉錢坤包」壹包、「全網代銷豪神娛樂轟動武林包」壹包、「全網代銷豪神娛樂天賜好運包」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車號 000-000號輕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年度偵字第14203號卷第85頁)。 ②店家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09頁至第114頁)。 ③失竊物品位置照片(同上偵卷第114頁至第115頁)。 ④路口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⑤進出貨對帳單(同上偵卷第119頁)。 2 郭玫芳(未提告) 110年7月4日晚間9時42分許 彰化縣○村鄉○○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智慶門市) 「豪爽娛樂城-豪爽富卡包」1 包【99元】、「豪爽娛樂城-牛轉錢坤包」2 包【每包199元】、「金好運娛樂城-天賜好運包」1包【99元】,共596元。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豪爽娛樂城豪爽富卡包」壹包、「豪爽娛樂城牛轉錢坤包」貳包、「金好運娛樂城天賜好運包」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路口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4203號卷第95頁、第第100頁至第101頁)。 ②失竊現場照片(同上偵卷第97頁至第98頁)。 ③店家錄影監 視器翻拍照 片(同上偵卷第98頁至第100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同上偵卷第103頁)。 ⑤庫存調整記錄差異表(同上偵卷第107頁)。 ⑥車號 000-000號輕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同上偵卷第85頁)。 3 林俊羽(未提告) 110年6月29日下午4時36分 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伸冠門市) 「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2包【每包399元】、「牛轉錢坤包」2包【每包199元】,共1196元。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貳包、「牛轉錢坤包」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車號 000-000號輕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0年度偵字第15194號卷第59頁)。 ②店家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61頁至第63頁)。 ③路口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65頁)。  4 許政順 110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締寶門市) 「豪神牛轉錢坤包」1包【199元】、「金好運天賜好運包」2包【每包99元】,共397元。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豪神牛轉錢坤包」壹包、「金好運天賜好運包」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年度偵字第15435號卷第69頁)。 ②車號 000-000號輕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同上偵卷第71頁)。 ③店家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77頁至第85頁)。 ④路口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85頁至第87頁)。 5 趙家君 110年7月5日中午12時37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和美永美門市) 「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1包【199元】、「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3 包【每包399元】,共1396元。 江浩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豪神娛樂城牛轉錢坤包」壹包、「豪神娛樂城轟動武林包」參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①證人江清山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偵卷第67頁至第69頁)。 ②店家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5676號卷第71頁至第82頁)。 ③路口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77頁)。 ④店鋪系統進貨 相關資料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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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