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晉承
吳倫吉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二、起訴書認為被告郭晉承、吳倫吉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張嘉鋒 已經具狀撤回告訴,本件依法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判 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750號起訴書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