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8號
PTDV,111,重訴,1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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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周明調


被 告 張晋豪
張晋嘉
許展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87,500元,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日發函命原 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 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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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