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郭再添
被 告 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30 萬1,0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萬1,128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0萬6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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