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2號
PTDV,111,補,72,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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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8771號),因
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依法以該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督
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1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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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