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4號
PTDV,111,補,54,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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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張傑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雪美劉彤瑄吳岳霖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起訴狀雖有檢附屏東縣恆
  春鎮662 、663 、665 地號第三類謄本,惟並未檢附門牌號
  碼屏東縣○○鎮○○路000 0000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稅籍
  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是否正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屏東縣門牌號碼屏
  東縣○○鎮○○路000 0000 號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
  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
  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恆春鎮662 、663 、665 地號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 0000 號未保存登記建
  物稅籍資料到院。
四、原告應提出被告劉雪美劉彤瑄吳岳霖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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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