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號
PTDV,111,補,27,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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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羅宏志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磐京建設有限公司郭富琴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4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郭富琴磐京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榮
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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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京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