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11號
PTDV,111,家救,1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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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郭梅枝 

非訟代理人 吳陵微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蔣育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111 年 度家補字第26號),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費用,且其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 ,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之審查表、109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經 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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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