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7號
PTDV,111,司拍,7,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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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相 對 人 劉怡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怡昌於民國106年5月9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劉家鈞及債務 人劉家鈞獨資經營之玄燁工程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 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6年5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抵押權於109年1月22日權利 價值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變更為540萬元,亦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劉怡昌與債務人劉家鈞及債務人劉家鈞獨資經營 之玄燁工程行,於110年2月8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 借款636萬元,到期日為110年10月9日,利息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 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5,294,700 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劉怡昌、債務人劉家鈞及債務人劉家 鈞獨資經營之玄燁工程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新園鄉 新洋 1737 0 2 88.00 771920分之22225 002 屏東縣 新園鄉 新洋 1738 0 27 38.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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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