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若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聖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
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並須可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債務人為
何人。)。
二、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代理人陳若茵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