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9號
PTDV,111,司拍,19,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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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李秀芳
相 對 人 黃俐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俐雯邀同第三人黃柏強為連帶保 證人,分別於民國①105年11月30日、②106年6月13日、③107 年3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40萬元、②20萬元 、③2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06年2月28日、②106年9月13 日、③107年6月19日,且均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 定,並分別於①105年12月1日、②106年6月16日、③107年3月2 2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 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新隘寮 181 0 0 94.04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9號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及房屋層數 合計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用途 001 12 中清巷9之2號 新隘寮段1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53.26、二層52.50、三層31.50,總面積137.26 陽台9.7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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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