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1年度,23號
PTDV,111,司家補,23,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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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
聲 明 人 葉黃秀霞

葉韻芬

葉信興


葉宇翔

法定代理人 葉信興


郭權誼

聲 明 人 林昀蓉


法定代理人 林尚炫

葉韻芬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葉明澤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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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