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玉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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