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41號
PTDV,111,司促,94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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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玉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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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