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5號
PTDV,111,司促,665,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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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昌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偉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應釋明1 學年共2 學期,繳費單24,250元兩張新台幣48,500
元,請求新台幣97,000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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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