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7號
PTDV,111,司促,327,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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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施卓致即施智仁即曼斐美髮工作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俊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莊俊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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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