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施卓致即施智仁即曼斐美髮工作店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俊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莊俊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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