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87號
PTDV,111,司促,1887,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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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芷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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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