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