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2號
PTDV,111,司促,152,202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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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債 務 人 徐蘇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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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