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06號
PTDV,111,司促,1506,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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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念琦陳佩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
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0894元,經債權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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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