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