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簡銘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 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