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玉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玉柱於93年02月10日起
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
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
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8
6,11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4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4元 林玉柱 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84512元 林玉柱 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