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4號
PTDV,111,司促,1384,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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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紀瑞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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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