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50號
PTDV,111,司促,1350,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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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董倫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參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董倫杰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3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7390元 董倫杰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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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