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34號
PTDV,111,司促,1134,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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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侃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侃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09日止累計31,357元正未給付,其
中28,380元為消費款;1,727元為循環利息;1,25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85元 陳侃致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095元 陳侃致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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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