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94號
PTDV,111,司促,1094,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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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盧秉澤即盧興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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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