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61號
PTDV,111,司促,106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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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梁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梁富明於民國91年4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22236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
  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
  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
  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2236元整,及自民國
  096 年0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
  部到期。[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
  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 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
  償日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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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