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44號
PTDV,111,司促,1044,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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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潘俊焜、吳芷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潘俊焜、吳芷瑜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
  ○○村○○路000 巷00號」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
  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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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