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W耕一上列聲請人與范雪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案與債務人有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即視為全部到期之 契約條款(即加速條款)。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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