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26號
PTDV,111,司促,1026,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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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W耕一


上列聲請人與范雪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與債務人有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即視為全部到期之
  契約條款(即加速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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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