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012號
PTDV,111,司促,1012,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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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琮洋 
債 務 人 楊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止,
  按月(期)計收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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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