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11號
PTDV,110,補,71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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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林李佩珠

訴訟代理人 林玉丞
被 告 林子平
林子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8,39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40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900元後,尚應補繳
19,50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附表:
編號 財 產 名 稱 權利範圍 面 積 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核 定 金 額 (新臺幣) 1 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83.13平方公尺 6,700元 83.13×6,700=556,971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376.5平方公尺 6,800元 376.5×6,800×1/2=1,280,100元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71平方公尺 8,500元 2.71×8,500×1/2= 11,518元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38.09平方公尺 6,800元 238.09×6,800×1/2=809,506元 5 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房屋稅籍:00000000000) 全部 310,300元 合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968,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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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