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0年度,147號
PTDV,110,婚,147,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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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茂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鳳庭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 年12月30日本院110 年度婚字第147 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周茂發就本件請求離婚事件提起上訴,本件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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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