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49號
PTDV,110,司執消債清,49,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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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郭宥伶郭晏菁郭蓁臻
即 債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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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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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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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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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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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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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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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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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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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楊絮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 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 車乙輛及存款新台幣2元,上開機車為85年出廠,車齡16年 ,已遠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清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0年12月3日陳報狀、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1日儲字第1100290916 號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 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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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