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363號
PTDV,110,司促,15363,2022022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63號
債 權 人 郭明信郭志翔

林國雄
陳俐全鼎軒地政士事務所


債 務 人 廣惠宮

法定代理人 胡平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肆萬肆仟零捌拾
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